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数量的增加,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趋重要,然而融资难、融资贵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它将资金流有效地整合到供应链管理中来,在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信贷模型,并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导引工具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既为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企业提供商业贸易资金服务,又为供应链弱势企业提供新型贷款融资服务。

我国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动产质押模式,应收账款模式及应付账款模式。

(一)动产质押模式

是银行以借款人的自有货物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发放授信贷款的业务。随着市场竞争和客户需求的发展,动产质押模式下的质押物已由中小企业的存货、仓单、商品合格证等发展成为动态动产质押物。

(二)应收账款模式

是指在供应链核心企业承诺支付的前提下,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型企业可用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在该融资模式下,债权企业、债务企业和银行都要参与其中,且债务企业在整个运作中起着反担保的作用,一旦融资企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便会要求债务企业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三)应付账款模式

指在处于上游的核心企业承诺回购的前提下,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来缓解预付货款压力,同时由金融机构控制其提货权的融资业务。中小企业、核心企业、物流企业、银行四方签署应付账款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银行为融资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事后,融资企业直接将货款支付给银行。

供应链金融发展迅猛,在于其“既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又能延伸银行的纵深服务”的双赢效果。供应链金融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伴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其发展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供应链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企业自身变化带来的信用风险

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偿债意愿以及偿债能力,良好的资信状况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中小企业通常资信状况相对于大型企业较差,加之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导致违约成本不高,易出现债务偿还延缓或回收困难,供应链金融风险加大。一旦企业经营情况有变,都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

(二)供应链稳定性风险

较为完善的供应链体系整合度较高,资金流转在供应链业务中形成闭环,由于供应链本身不完善或刚刚建立,抵抗风险能力差,造成的供应链上企业合作关系不牢固,容易引起供应链断裂,并由此引发的风险,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参与企业经营造成损失。

(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以及政策风险

供应链金融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运行,金融活动涉及不同产业、融资平台以及流动性服务商,一旦经济状况出现波动,将导致供应链金融模式中的环节主体面临较大的风险,从而导致整体供应链资金风险加剧。尤其在经济出现下行或衰退时,市场需求疲软,供应链中企业面临生存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等问题,最终造成金融活动丧失良好的信用担保。当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时, 往往会对供应链上的企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供应链的资金筹集、投资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使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增加。

(四)供应链贸易背景风险

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公司等关联方企业可能不重视自身信誉,擅自改变所借款项的资金用途,在虚假的供应链贸易融资背景中,通过提供虚假的业务单据和货物凭证来取得融资借款,而资金则被转移至其他投机或投资业务,导致供应链企业所提供的金融业务产生巨大资金损失,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就直接影响到还款意愿和能力。

(五)法律及银行内部操作风险

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法律上还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补。若关于动产物权的设定和担保方面出现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现象,而供应链金融业务又经常会涉及到动产物权的问题,由于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时,商业银行就有可能会面临着法律风险。 

鉴于供应链融资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完善和加强风险管理就成了确保供应链融资健康发展的必然之路。

(一)供应链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要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一是要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合作关系稳定、与金融机构合作程度较高的产业链;二是重点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能力、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能力以及对银行的协助能力;三是选择供应链上与核心企业有长期合作关系、联系紧密的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二)提高对抵质押物的要求

抵质押物是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保障。首先,应要求抵质押物质量合格,并具有使用广泛、变现容易、价格透明、品质标准化等特点。其次,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例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等,还需要保证抵质押物不存在货款、税收等方面的争议和问题。另外,在实务中,银行还可以要求企业在提供存货抵质押的同时提供不动产抵押,多种抵质押物共同利用,以求将风险分散,并降低到最大限度。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培养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供应链金融提供真实的数据和情况,能够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发生。为共同扶持信用良好企业的发展,联合制裁资质不良企业,孕育良好的信用环镜,我国人民银行开发建立了企业征信系统,但目前系统还处于不够全面,处理信息不够及时的阶段,所以,我们应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征信系统,使金融机构能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情况,有效地维护商业银行授信资产安全。

(四)建立紧急预警机制

供应链是个错综复杂的网状松散团体联盟,在这种结构中,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的发生将不可避免。基于供应链的网状结构,一旦发生风险事件,风险将沿着供应链条不断扩散和蔓延,若事后再进行控制与挽救,就难以操作。所以,我们要先行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提早预测各种风险的存在,并量化风险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将风险化解在真正爆发之前,将风险降低到金融机构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日趋深化,创新产品不断,供应链金融在法律文本、信用捆绑、存货监管、押品处置等方面都需要法律的支撑。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为供应链金融的业务开展和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在国家支持政策的放开和“互联网+”浪潮的推动下,包括商业银行、核心企业、物流企业、供应链协作企业、电商平台和P2P平台等在内的各方参与主体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展开充分的合作和竞争。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对于核心企业来说,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依然能为其分担资金风险;对于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而言,则可以在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持下,以较低的成本顺利地获取贷款额度;而对于P2P等资金供应方,通过与核心大企业的合作,可以掌握供应链条上的完整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等核心数据,从而把单个企业不可控的风险转化为供应链整体可控的风险,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风险。

转载自北大纵横 作者 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