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交付和占有”难题

一直以来,交付和占有都是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难点和痛点。
债权人要有效设立质权,首先要完成实质性交付,对外公示质物的占有发生变化,其次要对质物持续占有。


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展存货质押业务时,需要有相应的流程保证质物发生现实交付,并在质物交付给监管公司之后,始终处于监管公司的占有之下。在管理制度、流程体系和SOP之外,还应处处留痕,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能够让法院信服的证据。

  1. 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关键问题

无论是静态质押还是动态质押,在存货质押融资过程中,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存货质押业务的要务之一是保证还款来源,这就要求确保质权有效设立,进而能够从质押物拍卖价款中得到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是质权设立的法定要件,不交付标的则物质权不成立。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近五年的存货融资纠纷案例,其中因交付问题造成质权不成立的案件占比 57.1%。


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是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融资模式中最容易发生法律风险的地方,这一点已成行业共识。与此相关,法院对交付的认定标准之严,已经制约存货质押业务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动产的交付已不仅仅是现实交付,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付已经发展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小知识:交付的分类及简明释义

一般来说,交付就是“转移占有“。那么什么样的交付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是否能够得到法院认可呢?


除了对交付的形式有要求,各地法院对交付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别。

如果该案例中的金融机构,采用货权公示牌对外宣示货物的占有已经发生转移,进行质押登记,监管公司对日常的监管行为进行第三方存证,那么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外公示效果,对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起到更多支持。

B. 交付完成后还需要持续占有质物

根据法律理论和实际裁判案例,仅完成质物交付,并不能保证质权持续有效存续。按法律要求,自质物交付质权人或代表质权人的监管方开始,监管方需要对质物实施唯一、持续、明示占有、保管和控制管理。因此仅完成质物交付,只是设立质权,但是并不能保证质权持续有效存续。如果在监管公司占有质物期间,质物脱离监管公司的占有,那么金融机构就丧失质权。


“占有”这个动作是排他的,只能由一方占有,不可能同时占有。

根据最高法观点,金融机构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质押物监管期间,监管公司持续有效地对监管物进行占有、保管和控制,用货权公示牌等公示手段持续对外宣示监管公司享有对监管物的占有。

来源:SCF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