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平台取得虚开油品发票过亿元,定性虚开追缴税款,对网络货运有何警示意义?

案例点评: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说理充分。近期读到的税务文书,都开始注重说理式分析,对查处过程及违法事实描述、定性分析都相对详尽客观。

案例的疑惑点在于,另外一位涉案人员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在服刑,现在受送达的登记法定代表人告知税局另一位涉案人员为公司实控人,但税务局认为不能证明另一涉案人员为实控人,故按照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方式将企业定性为走逃失联企业,并连带认定了该企业进销配比异常、无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这样就可以连带着将该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出去的2个多亿的发票都认定为异常抵扣凭证,要求取得发票企业作进项转出。

我们认为在登记法定代表人已经告知税务机关实控人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当向该实控人进行询问,并结合其他资料判别,向该实控人送达文书,企业开出去的发票如果能查实属于虚开,可以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如果不能证实,则不应当牵连对外开具发票的性质。

关于送达福建鸿闽润海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19时35分

福建鸿闽润海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3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3】234号

福建鸿闽润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P5XU9Y)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屿路9号办公室三层313室-2)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本次就你公司2018年5月1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涉嫌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法人代表黄亚白在检查期间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我局在其刑满释放后多次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未到场配合检查。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你公司在上述地址生产经营,也未见你公司标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6号)规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公司取得油品发票上游企业异常 

你公司共计从上游东营淳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取得760份油品发票。以上8家公司均非你公司自述所称“山东大型地炼厂以及下属的石化企业”。其中东营淳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锦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鲁杰石化有限公司、寿光市实友石化有限公司、中喆隆邦(浙江舟山)石化有限公司为税务注销企业,耀普贸易南通有限公司为“非正常”企业。同时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东营淳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锦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鲁杰石化有限公司、寿光市实友石化有限公司等公司不具备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存储等相关资质和能力。 

(三)你公司取得油品发票业务模式异常 

你公司为无船承运人,利润的主要来源应是运费差价。但是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对外开具运费增值税发票2312份,开具发票金额205858007.38元,其取得物品明细为“运费”的发票449份,发票金额54559638.00 元,二者差异巨大,剩余为大量油品发票,你公司自述为以油品抵减运费,但该行为并未按规定视同销售,上述业务模式与正常的无船承运经营模式不符。 

 (四)你公司不具备使用发票所载油品的条件 

你公司取得的油品发票物品明细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混合船用油”、“*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原料油”、“*航空煤油*3#喷气燃料”、“*原油*原料油”、“*原油*重质油”等,并非可以直接用以船舶发动机的成品油,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油品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你公司提供的上游相关船运合同,并未见到以油品抵减运费的相关约定,也未见相关补充协议。未见双方对抵减运费油品数量、质量、存储地点、加油地点的约定,不符合正常交易的商业逻辑。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6号)的规定,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油品发票上游企业异常,其取得油品发票业务模式异常,也不具备使用发票所载油品的条件。根据以上检查情况,对你公司取得的油品类进项发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定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12至2019年12月期间共取得的油品类发票760份(发票明细详见附件1),发票金额97,661,292.87 元,税额13,840,742.48元,价税合计111502035.3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你公司取得2份发票品名为*航空煤油*3#喷气燃料,于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1月增值税时抵扣进项税额98,206.90元,于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2月增值税时抵扣进项税额122,482.76元,并于2019年5月变更申报增值税时时对涉案发票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出金额220,689.66元,本次检查予以确认。 

你公司2019年10月取得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03597009)未进行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责令你公司不得在以后年度将上述发票用于认证抵扣。 

(三)查补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取得的外购油品类进项发票,应予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3544992.18元(具体补缴数据详见附件2)。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8149.45元(具体补缴数据详见附件2)。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第三条,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教育费附加406349.77元(具体补缴数据详见附件2)。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文)第二条,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70899.84 元(具体补缴数据详见附件2)。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16日

上海达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Niuinfo Technology)是供应链数字化服务商,总部注册于上海,于苏州及大连两地设置研发分支机构。作为中国运输及供应链行业的数字化服务高端市场领导者,达牛拥有全线的物流供应链管理信息化产品、丰富的系统实施经验和管理咨询能力。我们致力于以信息技术和服务促进流通体系的革新,为企业供应链管理的数字化进程赋能——践行”链接企业数字化,架构产业新经济”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