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数字化新业态下,网货货运平台燃油进项税抵扣合规难题如何解决?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公路货运也迎来了网络货运新时代。自20168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始,网络货运发展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据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36月底,全国共有2818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685.7万辆,整合驾驶员577.3万人。除了规模的迅速增长,网货货运平台也基于车货匹配这一核心进行了多种业态的探索,如为客户提供数字化的能源、ETC、金融、非油等车后服务,利用新的技术手段进行货运全价值链的改造,在上下游用户体验、行业税链完整、物流效率提升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价值。

但在实际网络货运平台运营中,由于物流行业层层分包运力、实际承运人多数为个体运输户,平台想要合规油品进项税抵扣扔然存在各种挑战,很多平台粗暴式获取不明油票做为进项,造成税务稽查引起爆雷。

1、油品进项税合规抵扣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作用和意义


在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开展中,为降低增值税税赋压力,不合规抵扣进项发票引起的税务及刑事风险频发。这其中,占据运输总成本约30%的燃油费,是网货货运平台主要成本项。
根据税总函〔2017〕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第二条 :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成品油必须是纳税人自行采购的,而且是需要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油品的耗用必须与双方的运输服务息息相关,不能出现多提供油品或者加油卡的情况。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因此网络货运平台获取合理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以含税1万元油费为例,可抵扣进项税金额1150元(10000/(1+13%)*13%)。可看出,燃油进项合规抵扣的前提下,可为网货平台降低1%-3%的税务成本,在优化网络货运平台运营成本结构层面的作用非常显著。

2、油品进项税抵扣在网络货运业务中的挑战

(一)实操中和”监管要求”冲突

实操中,各地监管部门为防止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及国家税收流失,对网络货运平台相关进项税抵扣的标准进行了严格且非统一的规定。

但在业务实际操作中,由于运输场景复杂,“现实实践”和“监管要求”往往存在着冲突:

第一:取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如果是实际承运人自己采购,则网络货运平台无法进行抵扣。如无完整的油气实际业务消耗记录凭证,会被涉嫌为油气销售或油票分离。

第二,购买的油品需要发放给运单对应的实际运输者,且实际运输者在对应运单中消耗了油品,并出具对应的加油凭证回笼记录,才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油品的进项发票获取的进度往往取决于司机的消费习惯,司机、货运路线分布全国各地,司机拉货有时油箱空,有时油箱满,因此被分配的燃油费,需要一定的消耗周期,消耗完后才可以开具发票,网络货运平台则在发票回笼后,才可进行进项抵扣,使得油品进项税抵扣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第三,成品油必须是实际运输者用于完成的本平台指派的运输任务,对于赠送等形式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则网络货运平台不可以抵扣。由于大部分司机与平台是外协关系,司机可以同时与多个平台合作,自己决定何时以及用什么方式加油,导致平台很难证明交付给司机的油卡,确实是使用在了通过本平台所承接的业务中。

(二)取得进项油气发票抵扣税务核查要点及所涉税务风险

1:不能证明为实际承运车辆自用,已抵扣增值税作进项转出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是网络货运平台还是传统物流企业,以承运人身份签订合同后,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的,对其采购的进项油气可以抵扣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是采购油气交付给了实际承运人使用,一般还要求实际承运人应为平台注册会员,如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或为其他物流公司所有,则会引发对货运平台整个运输服务业务链条真实性的稽查;
二是使用在网络货运平台委托实际承运人承运的业务中。
从税务机关执法角度,如果网络货运平台进项抵扣中包含了油、气等发票,则意味着要承担抵扣部分符合上述两条件的举证责任。具体到税企交锋中:
若税务机关口头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不能按要求提供的,在稽查程序中,稽查局会通过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企业就自行采购的成品油、液化气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业务,限期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企业与油、气供应商结算款项的银行流水清单;
2、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加油气、站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3、逐笔提供实际承运人的订单日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加油加气的网上交易日志和款项结算信息。
如企业不能逐笔提供上述资料,承担不了举证证明所抵扣进项符合30号文规定的,则税务机关会首先要求企业对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追缴增值税。
2:企业未对收回加油款项确认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网络货运企业为推广所研发APP,迅速占领市场,会通过团购油气,后打折销售给APP注册用户的方式,引流。这种操作模式下,货运企业先将款项支付给油气供应商,会员通过APP打折购买合作站点油气,或加油站点直接出示货运企业所属APP收款码,由此款项再收回至网络货运企业。
该种模式下,会员所购油气与实际承运业务可能有关,可能无关,完全无关业务,进项税额并不影响抵扣,也无需证明用于了实际承运业务,但不能忽略的是,企业应当对收回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所购油气用途,企业无法提供的,会认定企业所购油气去向不明,即企业不能证明所购油气用于了实际承运业务,税务机关也无法证明企业未实际采购仅为虚开发票,则可能认定企业实际账外二次销售了油气,要求企业申报销售收入,补缴所得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3:企业可以证实自用,但怎么证实是不是用到了承运业务中?30号文规定的证明标准需要实现过程
1.以油费抵运费,这与传统物流行业一样,遭到司机抵制,司机不乐意配合;
2.司机、货运路线分布全国各地,司机拉货时,有时油箱空,有时油箱满,无法证明是不是为了完成承运业务而加的油;
3.加油的金额跟实际承运业务油耗,无法精确匹配对应;
4.物流行业长期以来会核算油耗气耗、司机运费等各项成本费用在运费中的占比,根据占比确定一个适当比例,油气进项抵扣不超过该比例,则认为是合理的。
例如某公司无法按照要求逐笔提供加油明细,会员加油信息不一定通过APP支付呈现,此时无法反映出加油的车号;但支付给供应商的记录、供应商处司机实际加油的记录,能够调取并提供给税务机关,供应商处调取的实际加油记录仅显示加油站点、加油时间、加油数量、金额、品类等,无法显示加油车号,也无法与付款人信息实现对应。
4:要票不要油,与加油站点或供应商业务员共谋虚开发票风险
税务机关可能进一步核查出,所加油的类型如果是非货车使用,即实际加油类型与平台完全无关,会引发认定企业与加油站销售人员共谋虚开进项发票风险。

3、油品进项合规在实践运营中的新思考


网络货运平台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买卖发票等乱象不断发生,网络货运平台在提升合规意识的同时,需要凭借数字化手段,以监管合规出发进行新的实践及思考。
本文以中交车旺为代表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将网络货运和油品优质资源相融合场,打通货运交易各参与方,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实现物流的数字化管控与每笔订单的合同流、运输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五流合一”,在保障货物安全、高效运输的同时,为网络货运平台合规经营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
首先,数字化实现加油轨迹校验。中交车旺通过北斗卫星、大数据技术对车辆所在的加油站点、加油金额等进行记录,对线路油耗进行比对分析,实现加油数据的在线化、可回溯。
第二,数字化实现交易合规。线上发布订单,运输途中对轨迹实时监控、在线支付留痕,中交车旺通过运输全流程在线化、可视化监控,对运输轨迹和财务付款信息进行校验,解决个体司机完税问题,实现合同流、运输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五流合一,确保运输线上交易真实合规。
第三,数字化助力企业降本增效。中交车旺通过可视化的物流运输、直供采购等方式,帮助物流企业在能源零售环节实现降本增效。目前油品服务网络覆盖全国中石油、中石化、大型民营连锁加油站超1万座。最低可为企业提供相对油站挂牌价9.12折的优惠(优惠根据政策实时变动),并可根据企业采购量给予一定的返利。
新的产业模式,还需要社会各参与方在实践中不断打磨细节。但至少,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应用技术的出现,降低了合规成本,使得网络货运平台监管合规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有了现实可能性。我们期待监管部门能够建立起统一的审核体系,对行业探索采取审慎宽容的态度,与新兴业态共同努力,探索出合规发展的现实路径。

上海达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Niuinfo Technology)是供应链数字化服务商,总部注册于上海,于苏州及大连两地设置研发分支机构。作为中国运输及供应链行业的数字化服务高端市场领导者,达牛拥有全线的物流供应链管理信息化产品、丰富的系统实施经验和管理咨询能力。我们致力于以信息技术和服务促进流通体系的革新,为企业供应链管理的数字化进程赋能——践行”链接企业数字化,架构产业新经济”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