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的风险与应对策略探讨!

随着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货运物流行业也搭上了“数字经济”快车,以移动互联网技术来解决物流行业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瓶颈问题,无车承运等新型业务模式便应运而生。为迎合新业态发展趋势,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8月决定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该试点工作于2019年底结束。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9月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无车承运业务作了进步规范,并将该类业务正式命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近年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也得到了快速成长,有力地促进了物流业务模式的创新发展,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降低了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但在实际运营过程当中,个别网络货运平台违规操作,造成了较大的税务风险及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将主要从经营风险管控及税务合规性角度来探究当前网络货运平台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以期能给相关企业提供些许参考意见。

0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克服行业的分散性,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当前我国的公路运输行业主要以“一人一车”为特征的个体运输户为主,规模型的自有车队型物流企业占比较小,整个公路物流运力市场表现出小而分散的特点,具备较为典型的分散型行业特征。由于个体运输户分布较为分散且流动性大,与运力需求方之间缺乏信息交流渠道,车货匹配难题一直困扰着物流行业的供需双方,严重制约我国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分散型竞争战略理论,“能否克服行业分散的状态?如何克服?”已成为公路运输行业等分散型行业所面对的必答题。移动互联网技术与道路货运行业的深入融合发展为此提供了解决方案。通过互联网平台运力池的建设,将众多分散的个体经营货车运力集中起来形成合力,克服分散,形成规模效应,提升服务能力,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二) 解决物流公司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难题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物流公司采用“轻资产”经营模式,即物流公司自身少购置运输车辆甚至不购置运输车辆,而将其所承接的运输业务转包给社会闲散车辆承运,这是由目前大部分货车运力实际掌控在个体司机手中的物流行业现状所决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司机作为“其他个人”是不具备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其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亦不得认证抵扣,这就破坏了增值税各抵扣环节的完整性,较大程度增加了物流公司的税收负担。

虽然个体司机可以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流公司,但这与物流公司按9%开具出去的销项税额之间还存在6%的税差,还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物流公司因进项抵扣不足所导致的税负偏高问题。

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则将物流公司进项抵扣不足的难题转嫁给了网络货运平台公司,而网络货运平台公司则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洼地”所给予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来部分化解税负偏高的问题,从而平滑了该环节的税负。

02网络货运平台企业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 安全管理责任与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现实情况却是网络货运平台与实际承担运输任务的主体之间缺乏交互,平台对承运车辆及人员缺乏掌控能力,难以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由此形成了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另外,法律赋予了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几乎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运输货物损毁的情况下,无车承运人应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五流”不一致所导致的虚开风险

网络货运作为创新型业务,在诸多方面存在噬待完善之处,虚开发票风险较高,因此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的真实性举证要求较高,通常要求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运单流、行驶轨迹流等保持一致。相关文件对“五流”亦作出了明确要求:

1.合同流。早在无车承运试点之初,《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就已明确要求无车承运人应当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此后发布的《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前后两个文件均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应当与实际承运人签订承揽运输服务合同。

2.发票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分别对经营活动中销货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以及购货方索取发票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发票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一项重要条件,所开具的发票内容应与合同业务内容保持一致。

3.资金流、运单流与行驶轨迹流。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实际承运人和托运人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址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信息数据予以妥善记录及保存,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衔接,及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步及时将监测数据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门,便于税务部门核查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以上“五流”当中最容易引发税务风险的便是“行驶轨迹流”,也是税务部门认定业务真实性的关键证据。《暂行办法》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际承运人应当确保在平台上注册的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保持一致,这是保证“行驶轨迹流”真实性的必要前提条件。同时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将运单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确保车辆行驶轨迹流与实际运输业务相匹配。

由于网络货运平台系统移动端操作相对繁琐,导致司机配合度较差,所以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部分物流企业难以确保车辆行驶轨迹流与实际运输业务相匹配的情况。个别网络货运平台受利益驱动,不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通过购买车辆行驶轨迹数据予以变通,直接按照物流公司进项需求来开具网络货运发票,致使开票环节存在瑕疵,从而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而接受虚开发票的物流企业也将面临补缴涉案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滞纳金甚至罚金,并且如果不能重新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亦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补缴相应的所得税。

此外,资金流水单与发票及运单不匹配问题亦较为突出。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着只向托运方收取运费差价及相关费用的现象,而应支付给实际承运人的运费并没有通过平台支付,而是由托运方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承运人,这就导致了资金流水单与发票及运单难以匹配起来,网络货运平台在业务流程中根本未履行承运人的相关责任,而只是沦落为帮助物流企业解决发票需求的开票平台,而此类现象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三) 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所引发的相关风险

鉴于公路运输行业以个体经营为主、跨区域流动性强等特点,如何满足诸多个体运输户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成了网络货运平台所必须面对的一项课题,代开发票业务由此应运而生。

2019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此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通知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网络货运平台可以为注册为平台会员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网络货运平台如在代开票过程中直接或变相收取代开手续费,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取消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资格。如以手续费等作为利益交换手段,协助委托开票方虚构业务及虚开发票的,还将因此构成虚开发票罪。

03相关风险应对措施

(一) 回归网络货运平台的初心和使命

网络货运平台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以互联网技术赋能道路货运市场,持续帮助物流产业提质增效,以网络货运平台运力池构建为抓手,整合社会分散车辆运力,持续帮助分散运力形成集聚效应,从根本上提升物流服务能力与市场竟争力。网络货运平台应持续加强自身的合规性建设,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执行“五流一致”要求,确保开票的合规性

严格遵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确保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运单流、行驶轨迹流的一致性,增强业务的合规性。尤其要重点关注车辆行驶轨迹流的真实性和人车一致,同时关注资金流水单与运单的匹配问题。另外,要严格执行禁止收取代开手续费的相关规定,杜绝代开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交换问题,确保平台开票能合法运营。

(三) 发掘“税收政策洼地”政策资源,平滑税负

网络货运平台将物流公司进项抵扣不足、税负率高的难题转嫁至自身,发挥着物流公司与个体运输户之间税负断崖的缓冲垫作用,但进项抵扣不足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为平滑税负,确保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当前各网络货运平台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洼地”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方式来部分化解自身所积聚的较高税负。这就需要平台加强与地方政府的互动交流,通过规范发展网络平台业务,切实为提振地方经济做贡献,并最终实现双赢局面。

04结语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性举措,摄合车货信息匹配、提升物流服务效率、节约企业物流成本、降低物流行业税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作为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新型业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噬待完善之处,这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不少的业务和税务风险,甚至有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剑走偏锋沦落为虚开发票的平台,完全背离了国家批准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的初衷,堕落成物流行业的毒瘤。

相信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持续深化,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因进项抵扣不足所导致的高税负问题终将得到解决,届时网络货运平台将跳脱出开票平台的角色,回归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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